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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给超期未检电梯维保?电梯公司被罚!

警示!给超期未检电梯维保?电梯公司被罚!

时间:2023-07-26 09:22 | 阅读:
如今,电梯已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居乐业和出行便捷。而定期检验就如同“体检”,对电梯安全管理、维护保养、设备健康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防止电梯“带病”作业。
说到申报定期检验,大家都知道这是电梯使用单位的法定职责。殊不知,一旦电梯超期未检,维保单位也有可能面临处罚。今天(7月11日),南京浦口市场监管部门就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2023年4月3日,南京浦口区市场监管局桥林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A公司厂房在用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4台货梯上个年度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3月22日,5台客梯上个年度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3月8日,共有9台电梯超期未检正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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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依法对A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同时调取了这9台涉案电梯于2023年3月和4月的半月维保单,发现电梯维保单位在涉案电梯超期未检的情况下仍正常维保,且未依法采取任何形式向区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经调查发现,该电梯维保单位存在麻痹大意思想,认为当时A公司的厂房尚未租赁出去,电梯使用频率较低,推迟几天检验也没有关系。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应当及时向电梯所在区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报停、报废的电梯;违法进行电梯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其他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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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电梯维保单位在上述9台电梯超期未检仍在使用的情况下仍然提供维保服务,该行为违反了《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罚。
考虑到该电梯维保单位事后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材料,2023年4月6日即已帮助使用单位申请定期检验且检验结果合格,浦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电梯保有量迅速增长,电梯安全监管面临新情况。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法律意识,严格落实电梯维保使用安全责任,提高电梯安全运行基础能力,确保电梯运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