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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梯早新闻2024年5月9日 四月初二 星期四

新电梯早新闻2024年5月9日 四月初二 星期四

时间:2024-05-09 08:54 | 阅读:

核心提示:电梯改造更新或将迎来爆发!继广东之后,江苏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隐患整治办法来了!日前,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江苏省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隐患整治办法》,2023年全省老旧电梯数量达到3万余台,到2025年达

电梯改造更新或将迎来爆发!继广东之后,江苏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隐患整治办法来了!
江苏
       日前,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江苏省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隐患整治办法》,2023年全省老旧电梯数量达到3万余台,到2025年达到6万余台。要按照现行标准对设备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

好消息!北京老楼加装电梯纳入设备以旧换新支持方案

       近日,《北京市积极推动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发布。在4月28日下午举行的发布会上,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本市将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等多种方式,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持续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积极培育智能家居等新型消费。

       老楼加装电梯是市政府重要民生实事项目之一,居民高度关注,市住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有序推进,2022年、2023年均圆满完成,取得了较好成效。今年的民生实事项目任务目标为开工1000部、完工600部。为办好民生实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前期会同市政务服务局等市有关部门上线了“加梯地图”,实现信息赋能、数据增效,进一步方便居民提出加装电梯意愿。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现实需求,住建部和市委市政府将老楼加装电梯和老旧电梯更新纳入了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范围。目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正会同市有关部门,围绕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的总体要求,结合老楼加装电梯的特点,在落实好已出台的政策措施,坚持一户申请就启动、达到比例就确认、协商一致就开工的“三就”做法,用好“加梯地图”的基础上,研究探索在搭建企业展示平台、做好金融支持等方面出台政策措施,持续推动老楼加装电梯和老旧电梯更新,满足居民生活需要,提升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CIBES西柏思电梯通过直销模式开拓市场,稳步发展
       在中国的家用电梯市场上,CIBES西柏思一直是螺杆电梯中的领军品牌,虽然他们在行业展会上的露面较少,但在市场上却享有良好声誉。为了更深入了解西柏思CIBES的经营之道,我们有幸采访到了西柏思亚太区的负责人——Russell Walker(中文名:万修哲)。

       问:作为细分市场家用电梯别墅电梯行业的龙头企业,CIBES西柏思一直保持着稳健的发展,您认为是什么原因让CIBES西柏思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答:首先,谢谢你们的认可,CIBES西柏思之所以能在市场上脱颖而出,最关键的是我们专注于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我们一直将客户需求放在第一位,努力改进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客户各种需求。此外,我们采用了以直销模式为主,直接与终端客户打交道,建立了密切的联系,这也是我们成功的关键之一。

      ......

湖北荆州一小区电梯故障频发,监管部门介入调查督促整改
       5月6日,湖北省荆州市思源小区的业主刘先生家人(化姓),因电梯维保人员疏忽,电梯检修期间,维保公司未放置检修护栏,刘先生家人误入正在检修的电梯,也造成被困电梯内部。同小区的周先生也被困电梯约半小时,维保人员赶到现场解救。

       近日,思源小区多位居民向记者反映,小区电梯近期经历了维保,但短期内连发多起故障,他们为电梯的乘用安全感到担忧。5月7日,极目新闻记者进行了现场采访,并邀请当地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5月7日,思源小区三期一栋一单元的电梯正在进行维护

       执法人员查阅了该小区电梯的相关资料,并对电梯维保公司的资质信息和检修记录进行了审查。执法人员调查后认为,周先生被困电梯系突发故障,而刘先生家人被困电梯则是因为电梯检修流程不规范,未按规定设置检修标识牌,造成了误入检修电梯被困。而电梯次日再次出现故障,目前经过检修排查,疑为电梯电路系统故障造成。

       针对思源小区接连发生的3起故障和居民被困事件,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要求小区物业和维保人员加强整改,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小区的安全。执法人员表示,将重点对思源小区33部电梯进行抽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男子被困电梯,消防员紧急救援!事关安全,这些你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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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州一名男子被困电梯,情况十分紧急。接到报警后,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救援。

       虽然电梯里的空气是流通的,但由于被困时间长,该名男子已经感到焦虑和不适。根据现场情况,消防救援人员立即用电梯钥匙将门打开,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其扶到安全区域,耐心开导。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被处罚款35000元——A公司不服市监局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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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A公司

被申请人: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鹤山市B公司的厂房进行检查,发现厂房的两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正处于通电运行状态。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对厂房出租方B公司和承租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发现B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将上述两部电梯随同其所在厂房一起出租给申请人使用、管理,申请人是上述两部电梯的实际使用管理人。生产车间内两部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显示的下次检验日期是2023年2月。自2023年3月1日起截至案发日止,上述电梯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申请人仍在使用上述电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5000元的决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鹤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结果

鹤山市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5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已缴纳罚款。

三、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违法主体如何确定,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显示的使用单位出租方B公司还是实际使用该电梯的承租方A公司。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08-2017)2.1.1“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使用管理人:(四)出租配有特种设备的场所的,可以约定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人。”经向B公司和A公司调查证实,B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开始将涉案电梯随同其所在厂房一起出租给A公司使用、管理。2023年3月7日现场检查时,该厂房处于生产经营状态。租赁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五条约定了“乙方(A公司)应负责租赁物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了“甲方(B公司)因实际需求,需在主合同履行期间将使用单位由甲方变更为丙方(A公司)”。上述合同和补充协议均约定了A公司是电梯的使用管理人。A公司在接受询问调查时,也承认了A公司是涉案两部电梯的使用管理人,在租赁期间,该两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由A公司负责,一切费用由A公司承担。因此,A公司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使用单位的法定责任,本案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违法主体是A公司。同时,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B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变更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作另案处理。

当前,电梯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电梯安全涉及公共利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生命安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对公众安全隐患极大,因此,电梯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对电梯申报定期检验,待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四、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使用管理人:

(一)新安装特种设备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方为使用管理人;

(四)出租配有特种设备的场所的,可以约定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人,没有约定的,按照第二项、第三项确定使用管理人。

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